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了进一步增强环境监管执行力,提升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认识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环保部门持续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有力打击了一批突出环境违法行为,在保障环境安全和维护群众环境权益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个别地方仍然不同程度存在对企业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的现象。由于没有严格后续跟踪督促,导致企业处罚执行不到位、整改落实不彻底,环境违法根源一直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反复发生,屡罚屡犯,执法成效大打折扣。这既增加了执法成本,又损害了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公信力和形象,影响了社会和谐。
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作为对环境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是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的重要手段,是增强环境执法执行力、提高执法效能的根本保障,能有效避免日常环境监管中存在的工作方法简单、罚款了事等现象,解决对环境违法行为监管不到位、处罚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切实保障各级环保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二、进一步明确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工作要求
(一)明确后督察范围。要对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后督察。特别是对重点敏感重复访、集体访、越级访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上级环保部门和本级政府转(交)办的,上级领导批示的,被中央、省级及当地主流媒体曝光的,以及环境保护综合督查、专项督查和专案督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环境违法案件或环境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实施后督察。
(二)明确后督察主体。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纳入后督察范围的事项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确保案件执行到位,提高案件结案率。上级环保部门可以按规定对下级环保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后督察。
(三)明确后督察内容。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是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全面回顾和检查,并适情采取相关后续措施。对各类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检查罚款是否缴纳入库;被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的企业和项目是否已落实到位;被责令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使用的是否按要求落实;被责令改正的是否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对逾期不履行的是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期限未届满的设施、设备是否封存完好;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是否移送等。
(四)明确后督察处理措施。
1.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开展后督察的后续处理措施:(1)将督察情况、存在的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下级环保部门反馈,同时责成下级环保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2)必要时,向后督察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反馈;(3)必要时,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2.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对本部门开展后督察的处理措施:(1)对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对未按要求限制生产的,可采取停产整治措施;拒不停产整治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3)对逾期拒不缴纳排污费的,应依法予以处罚,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4)对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5)相关责任人应当处以行政拘留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当事人或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环境执法监管后督察工作结束后,各级环保部门可以将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下级人民政府,同级商务部门、工商部门、监察机关、人民银行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依职责向社会公开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的企业名单。
三、进一步健全环境监管执法后督察的工作制度
(一)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后督察工作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包括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办结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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