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2013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环保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对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开展专项核查和绩效评价的相关要求,自2014年7月起,两部组织各省开展了专项资金自查,并在2015年4月对我省湖州市本级和桐庐县进行了现场核查。为全面了解全省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发现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对专项资金的投入、过程、产出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分析资金绩效,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65 号)、《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09〕4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2010-2013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内容 

  本次检查和绩效评价的范围为2010—2013年安排给各地的专项资金。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编制是否科学合理,符合实际;专项资金下达是否及时、地方政府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及责任制、报备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公示制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及其成效;建成项目运行维护情况等。 

  二、工作进度安排 

  (一)自查阶段(7月)。各地在2014年自查的基础上,根据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有关要求,进一步核实相关数据,形成专项资金自查(自评)报告(参考提纲见附件1),并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打分(指标体系见附件2),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和具体打分情况(包括纸质和电子版)报送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二)现场核查阶段(8-9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自查情况,组织相关人员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主要是针对各地的自查(自评)报告抽取部分项目进行现场复核复查,调阅相关财务数据和其他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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