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提高环境统计工作质量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根据省法制办、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34号)要求,现就我省环保系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提高环境统计工作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制度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统计是宏观调控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作出重要指示和批示,从治国理政、党风政风的高度深刻揭示了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为强化统计工作管理,中央出台《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国务院出台《实施条例》于2017年8月1日正式施行,国家统计局出台《关于建立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的办法》;2017年9月,省委省政府专门下发了《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省加强统计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特别是当前环境统计数据纳入对地方党委政府考核的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保障数据质量的责任十分重大。对此,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把握统计责任规定和纪律要求,清醒认识和把握统计“禁区”和“红线”,树立正确的“数据观”,坚决守住防范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底线,确保环境统计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二、认真学习领会和普及《统计法》和《实施条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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