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10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要求,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高我省辐射环境管理行政许可审批效率,现将辐射类项目行政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应当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要求,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制度,创新环评审批管理方式,切实做好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审批工作。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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