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发改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的要求,切实加强发债企业环保信用建设工作,督促引导发债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持续提升企业环保意识和环境形象,避免因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金融风险,建立企业环保守信受益、环保失信惩戒的良好机制,实现企业债券的绿色发行、绿色存续、绿色兑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管理
(一)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包括企业环保的合法性审查、环保违法处罚记录、环境行为信用评价、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等。
(二)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包括信息的采集、上报、审核、发布等工作。
(三)各级环保部门负责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高度重视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建设,根据企业经济规模和排污强度,强化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持续巩固和扩大征信企业范围,确保将已(拟)发债企业的全过程环保信息纳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系统。加强自身信息采集、传输等方面的能力建设,保证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
二、稳步推进发债企业环保信用信息的运用与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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