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

朗读

各设区市环保局,各有关燃煤发电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和省物价局、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4〕135号)的要求,我省将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的运行监管和环保电价考核工作,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定期审核结果将作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款核算的主要依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和企业的职责

(一)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负责提供脱硫、脱硝及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所需的书面和电子材料,要求材料完整,不得弄虚作假。

(二)设区市环保局负责对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报送的环保设施投撤记录进行初审,重点记录和汇总环保设施的非同步投运、非正常运行和人为导致数据失实的行为,初审结果报省环保厅。

(三)省环保厅负责审定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数据,确定分项污染物小时浓度均值的达标时间段、不同超标倍数的时间段、因客观原因致环保设施不正常运行时间累加值、以及认定人为数据作假的事实等;定期向社会公告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会同地方环保部门对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运行进行现场督查检查。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技术机构对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报送的运行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技术审核,审核结果作为省环保厅审定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数据的技术依据。

二、企业材料报送要求

(一)书面申请

符合条件并申请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项目、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建设或改造项目,由所属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提出开展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定期审核工作的书面申请,提交环保设施先期单项验收意见或竣工验收意见和相应监测报告。企业可根据项目情况同时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应审查意见,机组及环保设施通过168小时试运行的证明材料,环保设施基本设计参数文件和项目相关的其他书面及电子材料。

除尘方式为电除尘的燃煤发电机组,除尘器电场数应不少于四电场,运行电场投运率(不含备用)在90%及以上。

(二)月度审核材料

1.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样表见附件2)。

2. 环保设施投撤记录表(样表见附件3)。包括机组启停、并网与解列记录,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的非同步投运和非正常运行记录,机组、环保设施和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的检修记录等。

3. 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历史数据曲线图或报表。优先分单元提供脱硫、脱硝、除尘设施DCS曲线图,原则上每周一图,至少包含8条主要参数历史数据曲线,充分反映机组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做到参数相对固定、量程设置合理、曲线色彩分明、标注明确清晰。除尘设施在完成DCS改造前,可提供关键参数的历史数据报表。

(三)年度审核材料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要求,每年报送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核查证明材料。

核查证明材料应重点报告上年度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大气主要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和总量控制情况,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环保设施运行数据审核要求

(一)基本要求

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污染物种类分项审核,以烟气总排放口分项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情况为主要审核内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以与环保部门联网的CEMS数据为准。环保设施关键运行工况数据以与环保部门联网的企业刷卡排污总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刷卡排污系统”)数据为准。

污染物排放超限值时段、环保设施非同步投运和非正常运行时段,刷卡排污系统因故障不能及时采集或传输关键运行工况数据的时段,根据环保DCS历史数据库数据核定。

(二)CEMS数据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有关规范安装运行CEMS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经监督考核合格的CEMS,正常运行期间上传环保部门并经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控数据,作为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的依据。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运维单位定期巡检,进行CEMS维护保养、校准校验造成短时数据缺失或异常的,企业应按规定记录和报告,相应时段的短时缺失和异常数据可剔除。该时段按《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修约的数据,可用于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

(三)刷卡排污系统数据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按有关规范安装运行刷卡排污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应记录机组、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的关键运行工况数据,正常运行期间上传环保部门的关键运行工况数据作为环保设施运行情况审核的依据。

刷卡排污系统按要求逐步实现对关键运行工况参数的自动逻辑校核。关键运行工况参数逻辑校核结论为不合理的,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应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和原始台账进行说明;无法合理说明的,相应时段归入没收环保电价款但可免于罚款、超标1倍及以上排放或人为数据作假等情形。

(四)环保DCS数据要求

省统调燃煤发电企业环保DCS参数设置应符合国家和省的污染减排核查核算要求,脱硫、脱硝及除尘DCS逐步实现相互通讯,存储以下参数的历史数据一年以上。

1.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设施DCS存储机组负荷、脱硫设施进出口与烟气总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湿度、旁路挡板门启停信号、增压风机电流、氧化风机电流、浆液循环泵电流、浆液pH值等历史数据。

其他脱硫工艺设施DCS存储机组负荷、脱硫设施进出口与烟气总排放口的二氧化硫浓度、烟气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湿度、旁路挡板门启停信号、增压风机电流、脱硫剂投加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2.脱硝DCS存储机组负荷、脱硝设施进出口与烟气总排放口的氮氧化物浓度、烟气含氧量、烟气温度、烟气压力、烟气流量、烟气湿度、脱硝还原剂流量、脱硝催化剂床压差、稀释风机电流、氨逃逸浓度以及喷氨母管压力、氨罐液位为代表的脱硝还原剂供应系统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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