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委),舟山市、台州市、嘉兴市港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省委省政府建设“生态浙江”的战略部署,满足经济社会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双重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和交通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交通项目(公路、港口、航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以下简称“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评审,依法准入,加强交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把关

(一)交通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工作。为切实简化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编制环评报告书的交通项目,由环保部门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联合审查,在报批前,共同召开环评文件专家审查会组织审查,专家组由环保、交通运输行业专家共同组成。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出具预审意见,环保部门依法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批。环评文件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环保部门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把关,确保项目设计按照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并将环保投资纳入投资概算。同时,要加强项目施工图审核,确保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建设的各项环保设施落实到施工图设计中。对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公路路段和航道,建设单位要通过优化路线设计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源头控制,对沿线的居民点、学校等敏感点采取搬迁、建筑物功能置换、设置声屏障、安装隔声窗等措施减轻交通噪声污染影响,确保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三)交通项目应避免设置在穿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等依法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因工程条件和自然因素限制,确需穿越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以外范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或准保护区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机关同意。对跨越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二类以上水体的桥梁,在确保安全和技术可行的前提下,应在桥梁上设置桥面径流水收集系统和桥侧事故应急池,沿水体路段采取防止事故废水直接排入水体的措施,同时合理设计桥梁防护栏和沿水体路段防护栏的防撞等级,防止车辆翻入河道,确保饮用水安全。

(四)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保、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初步设计内容较环评文件发生变更后的审核把关和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公路项目的主要控制点发生重大变化、路线的长度调整30%以上、服务区数量和选址调整,需要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防止生态环境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可能造成环境影响向不利方面变化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建设前依法重新报批环评文件。

二、落实责任、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交通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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