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管理(以下简称“三同时”监管),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行为(以下简称“环保验收”),是实现污染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把关的基本途径,是维护群众 环境权益和保障环境安全的必然要求,是深化环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环境监管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 “三同时”监管和环保验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 ”监管的重要性

当前,建设项目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增长点和支撑点,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存在不同程度的重审批、轻监管现象,建设项目较为普遍地存在批建不符、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 为,不仅有损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且还直接危害 群众环境权益,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环境风险隐患。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履行“三同时”监管职责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全过程监督,严格验收准入,严惩违法行为,严控环境风险,不断增 强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执行力和控制力。

二、建立严格高效的建设项目环境执法监管机制

(一)认真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执法检查。

建设项目动态性和阶段性特点决定了必须实行跟踪式、过程式环境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 “三同时”监管执法检查常态化机制,将建设项目纳入日常监管范围,以 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和化工、造纸、印染、涉重金属等重污染行业的建设项目为重点,开展跟踪执法检查和服务指导,督促和指导建设单位落 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依托环境移动执法系统,建立完善包含环评审批和日常执法检查信息的数据库,提高监管效率。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将“三同时”执法跟踪纳入环境监察稽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县级环保部门的稽查和指导。

(二)严格依法查处和整改环境违法行为。

严格依法查处整改未批先建、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久试不验、未验先投等各类环境违法 行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要进行挂牌督办;对造成严重污染事件和对抗环保执法的建设项目单位,要充分运用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力量,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 对涉嫌严重环境违法的,除依法处罚外,对其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对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突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地区, 要约谈其政府负责人,并视情依法采取区域限批措施。

(三)强化环境风险源头控制和过程防范。

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环境风险防范主体责任,监督和指导建设单位按照环评及批复建设环境风险防范 设施和落实应急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对存在较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应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环境监理,重点关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项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和防范环境 风险设施建设情况。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环评中提出环境风险防范要求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须设置环境风险设施 和应急措施专章,相关措施未落实到位的,不得受理验收申请,并责令整改。在试生产和竣工验收检查中,要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重点检查与核对各项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和应急措施 落实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整改或处罚。

(四)把握阶段特点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

积极探索建立重大敏感项目环保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对发现项目设计较环评内容发生重大变动的, 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全面开展项目施工期环境管理,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施工期废水、废气、废渣治理和降噪措施;执行试生产备案制度,提前告知试生产 应具备的条件,受理试生产材料时予以备案登记并出具回执,强化试生产过程监 管,严格进行检查,严格依法查处和整改存在问题;严把项目竣工验收关,严格依照 建设项目环保法律法规、环评及批复,开展竣工验收,认真审核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环境监理报告等验收申请材料,严格现场核查项目环保设施建设和措施落实情 况,充分征求公众意见,依法、科学、严谨、规范地作出验收决定。

(五)加强“三同时”监管和验收队伍建设。

切实加强“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能力建设,充实一线执法和验收队伍,努力打造一支廉洁高效、勤政业精的“三同时”监管和验收队伍。严格执行《全国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规定,严守廉政底线不 出事。加强队伍培训,积极组织执法交流,开展执法和验收案卷互审互评,提升业务水平能做事。强化监管和服务两种意识,做到监管守土有责,服务优化形象,确保监管服务到位。

三、积极构建建设项目单位守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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