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保局: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水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委发〔2013〕36号)有关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钱塘江流域制浆造纸、电镀、羽绒、合成革与人造革、发酵类制药、化学合成类制药、提取类制药、中药类制药、生物工程类制药、混装制剂类制药、杂环类农药等11个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杭州市:杭州市区、萧山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富阳市、临安市。
(二)金华市:金华市区、武义县、浦江县、磐安县、兰溪市、义乌市、东阳市、永康市。
(三)衢州市:衢州市区、常山县、开化县、龙游县、江山市。
(四)绍兴市:诸暨市。
(五)丽水市:遂昌县、缙云县、龙泉市。
二、标准名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shengtaih/2021/0524/709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