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全省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34号)等文件要求,确保我厅取消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取消规定,确保取消事项监管到位
各地环保部门不得受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得以其他形式变相审批,确保取消事项得到落实。对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各地应抓紧研究制定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实化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了解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向我厅报告,确保取消后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做好衔接工作,确保下放事项承接到位
省厅相关处室(部门)要与承接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环保部门及时联系,制定下放后监管措施并做好移交、指导、培训、检查等工作。承接单位要研究制定下放审批事项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下放审批事项的内容、条件、程序、期限等,确保放权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承接单位应以省环保厅的名义实施,并按规定将委托项目的审批情况报省厅备案。
三、高度重视调整工作,确保配套措施落实到位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shengtaih/2021/0524/7095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