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规定(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设区市环保局:

现将《浙江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规定(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22日



浙江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提升浙江省“绿色和谐电磁环境”创建行动工作成果,根据《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浙江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工作可与“生态文明绿色示范企业”创建行动、审批现场检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执法检查和临时抽查抽测等方式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监管对象为浙江省范围内从事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或进行伴有电磁辐射活动的单位,监督性监测工作对象为广播电视、雷达、输变电、移动通信等行业及工业、科学、医疗中的电磁能应用。

第四条 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由我省各级环保部门共同开展,监督性监测工作由我省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第二章  省环保厅工作职责

第五条 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及监督性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完善环评、环境监理、试运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检查制度,进行省级现场检查,确定省级重点单位名单,规范全省监管检查技术要求和格式文本,发布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指导和考核等。

第六条 省环保厅每年组织对全省广播电视、雷达、输变电、移动通信等行业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对其他工业、科学、医疗等电磁能应用单位进行抽查。

第七条 省环保厅负责修订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技术要求和相关格式文本,并及时发布调整后的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技术要求和相关格式文本。

第八条 省环保厅每年年初发布全年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详细计划,修订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考核办法。

第九条 省辐射环境监测站依法承担监督性监测的技术工作。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每年年底向省环保厅上报全年电磁辐射环境监督性监测情况报告。省环保厅通过环境质量公报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条 省环保厅定期组织开展全省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培训工作,并适时通报全省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工作进展情况,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开展监管检查及监督性监测工作。


第三章  设区市环保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设区市环保部门主要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对辖区内电磁辐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性监测工作,依法进行环评审批、试生产审批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行市级现场检查、确定市级重点单位名单、发布并上报工作计划、上报工作总结,以及对辖区内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工作指导和工作考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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