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在浙环评单位、技术评估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合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浙政发〔2013〕19号),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省级联审流程和审批目录的通知》(浙发改社体〔2013〕280号),结合工作实际,现将进一步提高我厅负责审批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环评编制效率降低环评费用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速环评文件的编制时效。对于不涉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环境区域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业主及时全面提供真实资料的前提下,接受委托的环评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环评报告书、报告表分别在60、2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在报送环评文件时,附上委托环评的合同文件,作为环评单位考核的依据。
二、进一步降低环评文件的编制费用。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的环评费用须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的规定(浙价服〔2013〕82号、浙价服〔2013〕85号)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环评编制费用6.5折优惠,海洋环评编制费用8折优惠。对发现不按规定收费的,将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进一步提高环评技术评估时效。编制环评报告表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召开技术审查会,直接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咨询意见。需要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论证或评估的建设项目,技术评估机构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省环境工程技术评估中心要尽快制定出台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环评报告书技术评估办法。
四、实施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全程跟踪制度。接受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环评单位,在接受委托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项目业主向我厅沟通项目环评事宜;在编制环评文件时,每半个月向我厅报告工作进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计划措施;环评单位在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在向项目业主提交符合环评技术规范及审批要求的环评文件(含项目公示文本及当地环保局和相关团体单位出具的公示证明原件;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成交确认书;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建设项目,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原件;当地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执行环保标准意见原件;工业类项目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调剂平衡意见原件)时,应同时告知我厅。
五、建立浙江省环评机构信用记录制度。我厅在继续加强对环评单位考核管理基础上,将建立浙江省环评机构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对环评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诚信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有效杜绝环评市场的低水平无序竞争。
六、市、县(市、区)环保局负责审批的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定,并报我厅备案。
附件: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目录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6月3日
附件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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