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危险废物鉴别管理程序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鉴别行为,发挥危险特性鉴别在环境管理中基础作用,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源精细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和《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抓好危险废物鉴别的重要性

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性质复杂,危险特性鉴别作为名录判定的补充手段,是各级环保部门实施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随着危险废物环境管理要求的不断提高,现行“企业确定检测指标、企业送样分析”的操作模式,给环境监管造成了较大干扰。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积极引入第三方鉴别和评估,规范危险特性鉴别行为,提高危险废物判定合理性,对准确把握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实施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务必高度重视,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指导,提高危废环境管理水平,切实防治危险废物环境污染。

二、进一步明确危险废物鉴别的要求

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委托方”)对本单位产生物品(以下简称“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有异议的,可委托技术机构进行鉴别;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环保有关法规和标准责成工业企业进行危险废物鉴别。承担鉴别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鉴别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标准,开展危险特性鉴别,出具鉴别报告,判断物品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依据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对某单位产生某种物品的固体废物属性或危险特性结论,仅可作为该单位该物品环境管理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有调整修订的,应当从其规定。委托方应向鉴别机构如实提供相关的原辅材料、工艺过程及理化特性等技术资料;参与鉴别的技术机构应对其出具技术文件的合法性与真实性负责,确保鉴别工作真实、严谨、科学,并为委托方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建设项目管理环节的危险废物确定,由环评或验收机构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09〕76号)的要求执行。鼓励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监测等技术机构从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

三、准确把握危险废物鉴别的程序和内容

危险废物鉴别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步骤:

(一)鉴别方案编制。鉴别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危险废物鉴别的标准规范,结合委托方提供的技术资料,编制鉴别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三方面内容:

1.固体废物属性判定。根据《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11号)的规定,对被鉴别物的固体废物属性进行判别。经判别,不属于固体废物的,则被鉴别物亦不属于危险废物;经判别属于固体废物的,需作进一步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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