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中心,省环境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增强系统运行维护考核的可操作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日



浙江省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使各级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完整地掌握排污企业在线监控数据,根据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补充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和视频监视设备,是企业(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在线监控系统运行,是指从事在线监控系统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企业现场端的运行维护分为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和视频监视设备的运行维护两个部分。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省环保局建设计划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活动,计划外的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六条  在线监控系统现场端视频监视设备的运行维护委托各级电信部门负责实施;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须委托持有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机构实施。

第七条  企业(排污单位)作为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产权所有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系统通过验收后应立即委托持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且在省环保局备案的运营机构进行运行维护,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维护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送市、县(市、区)环保局备案。

(二)应为设施运行维护机构提供通行、水、电、避雷、温控和防盗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维护机构,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维护机构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四)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维护机构。

(五)对设施运行维护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六)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七)举报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的环境违法行为。

(八)因在线监控设备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事先按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报批,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运行维护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设施运行权,并与企业(排污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三)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对运行维护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

(五)必须取得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六)所有从事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七)应按照市、县级环保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八)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

(九)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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