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环境监测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环境监测工作应当使用统一标志”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监测工作,根据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环境监测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浙江省环境监测证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并规范环境监测证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环境监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环境监测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监测,是指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受环境保护部门委托,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以及为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等环境管理活动提供监测数据的环境监测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监测证是环境监测机构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行上述环境监测活动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全省从事环境监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浙江省环境监测证》。

《浙江省环境监测证》由省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发,具体工作由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办理。

第六条  申领《浙江省环境监测证》的环境监测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环境监测岗位承担环境监测专业技术工作;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法律知识;

(四)经过培训取得相关的监测技术合格证;

(五)忠于职守,清正廉洁,具有良好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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