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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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2016年11月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稿),危险废物转移审批的对象由“跨设区市”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不再进行省内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各级环保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审批的后续衔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作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污染管控,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及时将转移联单报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做好台账登记工作,严禁以任何形式倒卖危险废物,严禁交由无处理处置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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