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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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我厅组织编制了《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6月8日

 

 

 

附件

 

浙江省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夯实政府和部门环境应急预案编制基础,根据《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环保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

(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

(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核与辐射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浙江省环保厅于每年3月31日前明确本省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重点行业目录(指导性意见),各设区市环保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完成本地区本年度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企业名录并报浙江省环保厅。

浙江省环保厅于每年5月15日前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全省计划依法进行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企业名录。

第五条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应当遵循规范准备、属地为主、统一备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确定自身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等级。

第七条  受理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备案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

企业应当主动公开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等密切相关的环境应急预案信息。

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第八条  受理部门负责建立环境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并加强专家库成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准备

第九条  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指定有关人员全程参与。

第十条  环境应急预案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信息报告、监测预警、不同情景下的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资源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环境风险等级评估结果,制定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预案。

(一)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为重大或者较大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全本)》,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体现战略性,专项应急预案体现战术性,现场处置应急预案体现操作性。

(二)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为一般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简本)》,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必要时可以编制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应急预案,内容较《环境应急预案(全本)》可以相对简化;

(三)环境风险等级评估为较小的,应当编制《环境应急现场处置表》。

当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应急管理需要调整企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的类型。

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编制分县域或者分管理单元的环境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  企业按照以下步骤制定环境应急预案:

(一)成立环境应急预案编制组,明确编制组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

(二)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衍化规律、自然灾害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企业第一时间可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监测设备、污染物应急处理能力、污染物应急储存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三)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说明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需要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以及与政府预案的衔接方式,形成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代表的意见。

(四)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负责组织专家和环保管理部门代表、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等相关人员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委托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评审。

评审专家一般应包括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参加预案评审的专家可以从环保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择,也可以从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同行业内具有相关管理工作经验的管理人员中选择,但其中至少有一人需从环保部门专家库中选择。专家库以外的专家一般要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企业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参与评审的专家人数应根据企业规模而定,《环境应急预案(全本)》和《环境应急预案(简本)》一般不少于3人,《环境应急现场处置表》不少于1人,必要时,人数可以增加,但评审专家人数应为单数。

评审专家应做到:

1.发表的评审意见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

2.不因个人好恶而影响对评审项目的分析和判断;

3.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4.不得谋取被评审单位或与之相关方给予的非法利益;

5.按时参加评审,不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

评审专家与所评审预案的单位(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由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应急预案的,该机构相关人员不得作为该预案评审专家,参与预案编制的个人也不得作为该预案评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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