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在环境监管中的作用,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序规范运行,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责任,制定监管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实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各地要落实排污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和属地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要制定符合当地实际需要、满足国家和省要求,科学、实用、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监管实施方案。方案要任务明确、要求明确、责任明确、监管办法明确,达到排污企业排放达标率、周边环境安全度和群众满意度提高的效果。各设区市环保局要在2015年4月底前将监管方案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单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上报省厅。以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一年监管方案落实情况、按各地实施细则考核运维单位的结果和当年监管工作计划。要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季报工作(当季运行情况、上一季度通报整改落实情况以及运行考核情况等),每季第一个月15日前上报省厅。

二、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巡检工作

(一)各设区市环保部门要负责开展辖区内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网络平台(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日常巡检工作(以下简称“网络巡检”),明确职能部门,落实专人,实现网络巡检72小时内全覆盖(3天/次),并予记录。巡检内容包括自动监控数据的联网和有效、疑似不正常、超标以及监控视频(图像清晰度、监控角度)等情况。非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的网络巡检工作由属地负责。

(二)要建立网络巡检抽查反馈机制,对网络巡检发现的不正常运行情况和省厅下发的工作联系单情况要及时反馈,确保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和数据及时稳定上传。各地应督促排污企业在获知设备运行故障后的12小时内向属地环保部门报告,5个工作日内整改未完成且无替代措施的,属地环保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检查工作

(一)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第二条规定,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纳入环境执法的重要检查内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月至少检查1次,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每季至少检查1次。对管理不到位、故意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正常运行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对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的,不按规定建设或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企业,各级环保部门要做好现场笔录,依法进行查处,督促企业限期整改。要切实整改落实省厅工作联系单中指出的问题,处理结果要在一周内上报。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启、停用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在省级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备案。

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和联网工作

(一)要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每季度监测比对工作。督促排污企业对比对不合格的仪器设备进行整改,设备老化必须更新改造,国控每月、省控每季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开展至少1次的现场检查、数据校验和运维情况检查。

(二)要做好辖区省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站点与环境监控管理平台的联网工作。联网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数据传输规约V2.0》的规定。站点编号由省厅统一发放,自动监控数据按省厅要求统一加密传输。

五、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公开

要根据每年动态更新的国家和省级污染源重点监控企业名单,对新纳入未安装自动监控系统或监测因子不全的排污企业督促及时安装自动监控系统。组织开展和督促重点排污企业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及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法在省环保厅和设区市环保部门门户网上及时公布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及排污企业自行监测结果的所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管理中的应用

要加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应用力度,做好自动监控平台与本级业务应用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落实自动监控数据在违法排污处罚、排污费征收、总量核定(刷卡排污)、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环保资金补助、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其他污染防治中的应用。

七、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单位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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