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进一步强化对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81号)和《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制订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按照“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对策科学、效果明显”的原则,制订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监督性监测范围、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监测结果的报告、应用、抽测、通报、考核、信息公开等相关内容和具体要求。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将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占本辖区主要污染物负荷65%的重点污染源,重金属污染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同时,应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曾经批示要求查处的,各级人大、政协有建议、提案反映的,新闻媒体曾经曝光的,公众多次举报的以及环保部门需重点监控的污染源,均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
监督性监测的指标、频次、分析方法和质控措施等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污染源监测分析方法》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须在2015年5月15日之前,将本辖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实施方案报送给上一级环保部门及其所属环境监测机构。
二、建立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联动机制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环境执法的联动机制,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现场监测工作由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环境执法部门共同开展。环境执法部门人员负责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控设施进行检查;环境监测机构人员负责采集样品,开展现场测试,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情况。
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完成样品采集测试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性监测报告报送同级环保部门并抄送同级环境执法部门。环保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以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重要证据,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限期进行整改。环境执法部门要及时将超标排污企业的行政处罚情况和整改情况报送上一级环境执法部门,同时抄送同级环境监测机构。
三、建立监督性监测结果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要在每个季度第3个月的5日之前,将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报送同级环保局和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设区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全市监督性监测数据后,在每个季度第3个月的15日之前报送给同级环保局和省环境监测中心。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要按季度编写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必须包括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结果、未开展监督性监测的企业名单和原因、超标排污企业的超标原因、上一期报告中的超标排污企业查处情况和整改情况等内容。
各市、县(市、区)环境监测站要在每个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向同级环保部门及其上一级环境监测机构报送上一季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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