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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务联发〔2018〕52号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委)、财政局,义乌市商务局、财政局: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和转型升级,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认真贯彻执行,积极做好辖区境外经贸合作区的培育工作,服务于省内经济发展需要和“一带一路”建设。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0日
浙江省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考核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境外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建设,推进我省合作区的转型升级,服务于省内经济发展需要和“一带一路”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合作区是指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实施企业),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在境外设立中资控股的独立企业法人机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有一定带动和辐射能力,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在境外集群式发展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合作区建设要按照市场规则、平等互利、循序渐进、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政府引导、政策支持、企业决策、商业运作的方式,掌握节奏,稳步推进。要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注重投资实效和投资安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包括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确认考核是指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建设和运营成效是否符合确认条件进行的认定;年度考核是根据规定要求对合作区年度建设和运营效果进行的评审。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合作区确认考核和年度工作考核做出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对于通过考核的合作区(宁波除外),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二、基本原则
第五条 合作区要利用国外优势资源为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服务,发挥我省产业集聚、配套协同强的优势,积极推动国际产能合作和国际创新合作,获取境外农业、矿业、科技等资源,带动我省产品出口,实现外贸的优进优出等。
第六条 合作区布局要科学合理,重点选择人口众多、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大、产业带动性强,政局稳定、投资环境较好、合作意愿强烈,有利于扩大出口,以及与我国签有投资保障双边协定或与我省签有友好城市关系,我省企业在该地有投资贸易合作基础的国家和地区。
第七条 合作区要具备一定规模和配套设施,能实现滚动发展。具备土地平整,水、电、气、路、通信等基础设施等设厂条件,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必要的配套服务,必须有明确的招商目标和招商计划,入区企业原则上以我省企业为主。
第八条 合作区实施企业需有较强实力、国际化经营管理经验和社会责任感,近两年资信良好,管理科学,有较强的融资、招商和抗风险能力。
第九条 在遵循国家外交方针政策的前提下,合作区实施企业要与所在国地方政府或部门建立友好关系或者双边合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合作区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努力为合作区的发展创造一个稳定、安全和优惠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条 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合作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积极做好我国对外投资合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培训;合作区实施企业要严格遵守所在国法律制度、风俗习惯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维护好国家形象。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的合作区主要类型有:
(一)以我省传统优势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加工制造型园区;
(二)以矿产、油气、海洋渔业、森林等资源开发、加工和综合利用等为主导的资源利用型园区;
(三)以谷物和经济作物等的开发、加工、收购、仓储等为主导的农业产业型园区;
(四)以商品展示、运输、仓储、集散、配送、信息处理、流通加工等为主导的商贸物流型园区;
(五)以汽车、装备制造、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信息科技等领域的高新技术及产品的研发、设计、实验、试制为主导的科技研发型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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