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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安装及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市、县(市、区)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局:

近年来,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快速增长,年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货物的总量近3.0亿吨,为全省散装水泥及应用领域的发展和节能减排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带来了诸多影响交通安全的隐患,专用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发,已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部分市为加强对专用车辆的管理,遏制专用车辆引发的交通恶性事故,通过安装使用行驶记录装置,作为一项实时监控专用车辆运行情况的有效措施,对减少专用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装置。专用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证行驶记录装置的正常运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行驶记录装置安装、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全省做好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的安装及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领导,实施目标考核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切实提高对专用车辆安装使用行驶记录装置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此项工作提高到关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散装水泥和应用领域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协调工作小组,抓出成效,切实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

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做好安装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的组织领导工作,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大力配合,确保这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到位。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将做好专用车辆行驶记录装置安装使用工作纳入对下一级散装水泥办公室年度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二、  制订实施计划,建立监管平台

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根据本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运输和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并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在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专用车辆安装行驶记录装置工作。安装工作可按“先单位,后个人”的顺序推进,对近两年专用车辆交通事故较多和进出城市市区建设工地频繁的企业,应列入第一批安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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