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商务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各国家级、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浙台经贸合作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加快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并就组织申报第二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1. 各地商务、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第二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申报工作,申报截止时间为
2. 第二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的认定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6家、20家。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
“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创建认定的管理,提升基地和园区的品牌知名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必须在经国家核准的开发区“四至”规划范围内或经省政府批准的整合提升、深化整合提升区域内;
2. 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3. 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导向,以国家和我省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
4. 必须符合环境评价标准,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和产出水平应明显高出开发区平均水平。
二、标准条件
(一)浙江省外商投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主要由外商采取独资或合资方式,围绕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规划建设,产业优势明显、综合配套完善、龙头企业主导、创新能力突出、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地块或国际合作园区。
1. 产业规模。产业基地已经或在3年内能快速形成基地化的产业规模(一般在50亿元以上);新兴产业产值占本地区该产业产值的比重在10%以上,反映产业基地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力;产业基地新兴产业产值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在5%以上,反映产业基地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力。
2. 增长潜力。产业基地新兴产业产值的增长速度,反映产业基地的增长潜力,近3年内均增速超过10%。
3. 集聚能力。龙头企业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强,龙头企业产值占产业基地新兴产业产值的10%以上;产业基地集聚的上下游企业数超过10家,且企业总数占全部园区总数的30%以上。
4. 创新能力。以下指标应显著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人均劳动生产率; 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高新产品出口。
5. 绿色指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基地行业,不同允许采用专项认证(如生物医药采用“GMP”认证)。
6. 集约发展。以下指标应显著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累计投资密度、当年工业土地产出率、当年亩均土地税收产出率。
7. 国际化程度。产业基地企业资源国际化配置和产品国际化销售比重在20%以上,反映产业基地的国际化程度。
(二)浙江省开发区特色品牌园区。园区由一家知名企业独立建设或由行业领军企业担纲联合其他企业组建,专业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和一定的品牌影响力。为便于认定,主要分为两大类型:
第二产业(制造业)类。主要指电子信息产业园、装备制造产业园、生物医药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绿色能源产业园等。此类园区突出特色、重在品牌,充分体现园区社会价值;以定量标准为主,定性标准为辅,标准条件包括:
1. 产业规模。园区已经或在3年内能快速形成一定的产业规模(一般在20亿元以上);新兴产业产值占本地区该产业产值的比重在10%以上;园区新兴产业产值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在5%以上。
2. 集聚能力。龙头企业对区域的辐射带动作用强,龙头企业产值占园区新兴产业产值的10%以上;园区集聚的上下游企业数超过20家,且企业总数占全部园区总数的50%以上。
3. 创新能力。以下指标应显著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人均劳动生产率; R&D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科技人员数量占从业人员数量的比重;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和高新产品出口。
4. 绿色指标。主体园区单位产值能耗及污染物排放量、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污水集中处理率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工业“三废”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园区行业不同,允许采用专项认证(如生物医药采用“GMP”认证)。
5. 集约发展。以下指标应显著超过全国和全省平均水平:累计投资密度、当年工业土地产出率、当年亩均土地税收产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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