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国土局、交通运输局(委)、农业局、税务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和十方面实事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4号)和《浙江省流通与消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推进全省城镇超市设立生鲜农产品“放心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流通消费〔2014〕1号),现将《关于扶持全省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设立“放心柜”若干政策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相关政策落实。
特此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扶持全省城镇超市生鲜农产品
设立“放心柜”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下达的在城镇超市设立生鲜农产品“放心柜”的民生实事,打造人民群众放心的生鲜农产品消费环境,保证老百姓餐桌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扶持的对象为设立生鲜农产品“放心柜”的城镇超市和进入社区的生鲜农产品加强型便利店及其经营企业,以及支撑生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加工配送中心、冷藏冷链系统、检验检测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项目。
第三条 建立全省生鲜农产品“放心柜”建设激励考核机制。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考核评价制度,对各市、县(市、区)完成“放心柜”建设任务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位于全省前列的市、县(市)政府,通过省商务促进财政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市)统筹。用于扶持当地生鲜农产品流通环境建设。
第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大财政专项资金投入。按照属地原则,扶持辖区内的生鲜农产品“放心柜”建设,对通过验收的城镇超市和便利店及其企业,根据其在加工配送中心、检验检测设备、冷藏冷链设施、人员培训和信息管理方面投入的情况,适当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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