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建国前参军、一九五四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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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省劳动人事厅 省财政厅关于给部分建国前参军、一九五四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11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9—0002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给部分建国前参军、

一九五四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的女同志生活困难补助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9]16

(1989)财行6

各市、地委组织部、劳动人事局(人事局)、财税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适当解决一些在建国前参军、1954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因丈夫转业同来地方的女同志的生活困难问题,决定给予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系建国前参军入伍、1954年前后经组织动员复员,复员当时,其丈夫在部队任团以上职务(含团职),后随其丈夫转业同来地方,复员后一直没有安排工作,依靠丈夫收入为生的女同志。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按复员当时本人在部队的工资等级,对应1985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前、本人所在工资区类别的同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标准工资的金额放给。复员时无工资级别的,按本人在军队的职别与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工资级别比照确定。(例如:军队正连职为国家机关行政19级,副连职为20级,正排职为21级,副排职为2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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