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浙江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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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浙江安置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13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9—0001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粮食局

关于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浙江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劳人计(1989122

各市地党委、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中央关于“要尽快解决西藏机构改革中编外进藏职工的安置问题”,“妥善解决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和退(离)休回内地安置问题”的指示和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召开的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和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的精神,为了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和退(离)休人员回浙江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任务:今年内从西藏调回我省需要安置的汉族干部、工人150名(其中内调干部36名,工人75名,退(离)休干部19名,工人20名),随迁人员111名,合计261名(各市地安置任务附后)。各有关市、县和部门要抓紧落实安置单位,保证在今年十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工作。

二、安置原则:总的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县统一安排;没有原单位的,可以回到原籍(包括配偶原籍)或配偶所在市县安排,退(离)休的人员还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内调和退(离)休回本省安置的职工,其配偶及未成年和待业的子女,凡在西藏有关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可以随迁。接收安置地应准予落户粮关系。

邮电、电力、气象、地质、银行等部属单位的内调干部、工人,由有关部属单位负责接受安排工作。个别在部属单位安排有困难的,有关地区可协助安排。非部属单位内调的干部、工人如专业与有关部属单位的业务对口或相近,而地方又难以安排的,有关部属单位要协助安排。

三、安置政策:主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适当考虑内调人员原本担任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的专业和工种。对党政机关干部,安排同级或相应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稍低的职务。现在干部岗位工作或被聘任做干部工作的工人,按工人内调安排工作。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所有制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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