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浙江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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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浙江安置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1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9—000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粮食局 关于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退(离)休回浙江安置工作的通知 浙劳人计(1989)122号 各市地党委、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中央关于“要尽快解决西藏机构改革中编外进藏职工的安置问题”,“妥善解决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和退(离)休回内地安置问题”的指示和中组部、人事部、劳动部召开的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和退(离)休回内地安置工作会议的精神,为了做好西藏汉族干部、工人内调和退(离)休人员回浙江安置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任务:今年内从西藏调回我省需要安置的汉族干部、工人150名(其中内调干部36名,工人75名,退(离)休干部19名,工人20名),随迁人员111名,合计261名(各市地安置任务附后)。各有关市、县和部门要抓紧落实安置单位,保证在今年十月底前完成接收安置工作。 二、安置原则:总的是从哪里来回到哪里去,原工作单位已经撤销的,可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市县统一安排;没有原单位的,可以回到原籍(包括配偶原籍)或配偶所在市县安排,退(离)休的人员还可以到子女所在地安置;内调和退(离)休回本省安置的职工,其配偶及未成年和待业的子女,凡在西藏有关城镇户口吃商品粮的,可以随迁。接收安置地应准予落户粮关系。 邮电、电力、气象、地质、银行等部属单位的内调干部、工人,由有关部属单位负责接受安排工作。个别在部属单位安排有困难的,有关地区可协助安排。非部属单位内调的干部、工人如专业与有关部属单位的业务对口或相近,而地方又难以安排的,有关部属单位要协助安排。 三、安置政策:主要从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适当考虑内调人员原本担任职务(包括专业技术职务)或从事的专业和工种。对党政机关干部,安排同级或相应职务确有困难的,可安排稍低的职务。现在干部岗位工作或被聘任做干部工作的工人,按工人内调安排工作。劳动合同制工人内调后,仍实行劳动合同制。集体所有制干部和工人内调后,仍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9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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