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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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补充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5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4—001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我省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的补充通知 浙组[1994]23号 浙老干[1994]11号 浙劳险[1994]121号 [1994]财工6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企业离休干部按月增加离休金的补充意见通知如下: 一、增加离休金的范围和对象 凡我省企业中,1993年底以前已经办理手续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待遇的干部,均属这次增加离休金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金的办法 企业离休干部按浙劳险[1994]120号、[1994]财工6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离休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 1.按正厅局级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低于335元的可补足到335元; 按副厅局级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低于270元的可补足到270元; 按正处(县)级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低于205元的可补足到205元; 按副处(县)级享受待遇的离休干部增加离休金低于155元的可补足到155元;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离休干部,按副厅局级和副处(县)级标准增加离休金。根据浙组[1989]30与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增加离休金。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8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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