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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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23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1—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几个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1]85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各单位,在浙部属单位: 近几年来,在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浙政[1986]52号文)中,部分市、县和单位提出了一些有关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方面的问题,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被招收前的工作时间,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视作缴纳退休养老基金年限。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7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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