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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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2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废止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人培〔1991〕53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省级各厅局、总公司: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7〕16号《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和我厅浙劳人培〔1988〕84号《贯彻(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切实发挥技师的作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一九九一年三月十八日 浙江省技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聘任制度,保证技师充分履行职责,在生产业务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聘任 第一条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技师由所在单位行政领导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择优聘任。 第二条技师聘期一般为三至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 第三条单位行政领导要与被聘者签订聘约。聘约应包括聘任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待遇、辞聘、解聘以及违约责任等事宜。聘约要具体、明确,便于执行,一经签订,即具约束力。 第四条技师评聘工作要逐步做到正常化、制度化。各单位可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在核定的比例限额内有计划地开展技师评聘工作。要搞活聘任制,在技师任职期满后,允许和鼓励其他更能胜任者竞争技师职务。 第二章使用 第五条技师的主要职责是: 1、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中的难题。 2、参与或主持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3、纠正本工种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有损产品质量的操作。 4、传授技艺或绝技,担任培训技术工人的工作。 5、完成一定的生产定额。 高级技师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带领技师进行技术攻关,解决本工种高难度的操作技术问题;了解和掌握国内外与本行业有关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科技发展动态。 第六条技师应在生产、技术改造、技术攻关过程中当好车间主任、工段长等的参谋和助手。所在单位要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产和工作条件,让他们有责有权,并经常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七条有条件的行业或地区应组织技师开展技术合作攻关、技术咨询服务、技术交流、成果发布、操作表演等活动。 第八条各单位对技师的劳动定额要适量,不宜过高。让他们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技术改造、技术攻关、培训技术工人等任务。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7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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