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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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调整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3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2—0010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调整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 浙劳险〔1992〕116号 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浙政〔1992〕13号《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现就各市、县全民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办法的调整和规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各专业银行和人民保险公司),都应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范围。省、部属企业(除按国家规定已参加系统统筹的铁路、邮电、电力企业外)都要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统筹。 统筹对象包括参加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退离休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办理退职的职工;保养人员。实行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劳动合同制职工退休养老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统一比例提取、合并调剂使用的,统筹对象还应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 二、统筹的项目按照由少到多、逐步增加的原则,目前应将国家和省统一规定标准的退离休费和补贴纳入统筹。具体应包括: (1)退离休费; (2)退职生活费; (3)保养费; (4)丧葬费; (5)一次性抚恤费; (6)浙劳人薪〔1986〕197号文规定的粮价补贴; (7)国发〔1979〕245号文规定的五元副食品价格补贴; (8)浙劳人险〔1984〕150号文规定的五元生活补贴; (9)浙政〔1985〕3号文规定的八元临时生活补贴;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1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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