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会 省劳动厅 省工商银行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备基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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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会 省劳动厅 省工商银行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备基金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30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2—001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工商银行 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浙劳险〔1992〕160号 各市、地、县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劳动局(劳动人事局)、工商银行: 为加快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向省级统筹过度,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浙政〔1992〕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后备基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统筹后备基金数额的确定。根据“省级统筹后备基金能够支付全省一个月基本养老金的额度”测算,需要后备基金11664万元。所需基金,按照各市、地、县(市、区)一九九二年六月末社会保险会计、统计报表中的全民、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实有人数和人均35元的标准,一次性从各地积累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1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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