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外汇管理局转发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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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外汇管理局转发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1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0—000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外汇管理局 转发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 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劳人险[1990]61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处)、外汇管理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劳险字[1989]27号《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参照执行问题,由各市、地研究确定。
一九九〇年三月五日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 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劳险字[1989]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妥善解决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的有关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内地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去台证件。 台胞、台属因私事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地区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赴台湾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有关待遇等手续。台胞、台属在因私事短期赴台期间,已获得入台定居许可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待遇等手续。 二、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台胞、台属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如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17.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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