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外汇管理局转发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外汇管理局转发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1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0—000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司法厅

浙江省外汇管理局

转发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

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浙劳人险[1990]61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公安局、司法局(处)、外汇管理局,省级各单位:

现将劳动部、人事部、财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劳险字[1989]27号《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是否参照执行问题,由各市、地研究确定。

一九九〇年三月五日

劳动部

人事部

财政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

有关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劳险字[1989]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妥善解决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的有关问题,经报请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规定,请按照执行。

一、内地台胞、台属赴台湾地区定居,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去台证件。

台胞、台属因私事短期出国或去港澳地区后,要求(包括本人来信或委托亲友代办)赴台湾地区定居的,不予办理有关待遇等手续。台胞、台属在因私事短期赴台期间,已获得入台定居许可的,可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待遇等手续。

二、经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台胞、台属职工(包括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其待遇如下: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17.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