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叛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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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叛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08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0—0006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和被判处管制、拘役期满收回工作后的职务和工资等问题如何处理的复函 浙劳人函[1990]27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人事局),省属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近一个时期,一些地区和单位来函询问,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及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在管制、拘缓刑考察期满后,经批准收回分配正式工作的,其职务和工资等级如何确定等问题。根据人事部人核函[1990]5号文件的精神,现函复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其缓刑期间的临时工资可以按照本人判刑前职务工资的30%发给(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 被判处管制,收回在原单位执行,安排参加劳动或临时性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临时工资标准,发给适当报酬。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716.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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