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后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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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后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0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8—000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国家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后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人教(1988)4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人民法院,省直各单位人事处(干部处): 文化大革命以后,除“两案”人员以外,国家职工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或判决免予刑事处分的,其工作、工资、工龄等问题,在上级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统一规定前,根据我省实际,可暂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8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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