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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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3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2—0006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劳培〔1992〕29号

各市、地并有关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技工学校:

现将《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厅培训处。

浙江省劳动厅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技工学校学生的管理,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劳动部制定的《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一)技工学校必须按照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录取新生。新生凭市、地或省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的录取通知书录取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入学(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批准逾期五天不报到入学者,取消入学资格。

(二)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应按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发现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报原招生地的市、地技工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退回原地,取消学籍。如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取消学籍不受时间限制。

(三)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二、成绩考核

(四)学校必须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对学生进行严格考核。成绩载入记分册,并纳入本人档案。

(五)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课的划分,以部颁教学计划为据(选修课视同考查课)。部颁教学计划未规定考查课的,均作考试课。考试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六十分为及格),考查课成绩的评定采用四级(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制。

(六)考试、考查课的试题均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拟定。平时考试由任课教师命题。期末和补考试题由教研组(或专业科)拟定,报教务科审核,分管教学的校长批准。省和市、地组织的统考,各学校均应参加,否则该课程成绩劳动部门不予承认。

(七)各课学业均需评定学期、课程总评成绩。学期成绩的评定,平时(包括作业检查、课堂提高、期中考试或阶段测验等)占40%,期末考试占60%。跨学期的课程,在课程结束的学期进行成绩总评,各学期成绩所占比例由学校确定。

(八)生产实习的考核,可根据学生实际操作的熟练程度和工艺水平,结合劳动态度、文明生产等评定。

(九)体育课的成绩,要把课堂教学、体育“达标”和课外锻炼结合起来综合评定。

(十)学校应制定学生日常操行考核办法,每学期进行操行评定,毕业时进行操行总评。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以及学习和劳动态度等。

(十一)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向学校申请,经批准后缓考。擅自缺考和考试作弊,该课程本次考试以零分计并不准补考。考试作弊者,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十二)学生学期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可在下学期初给予补考一次。生产实习课一般不予补考,需要补考的报学校主管部门研究确定。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但又符合升级条件者,其不及格课程于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试读、退学和毕业有关条文中提到课程成绩不合格者,均指按本条规定给予补考后的成绩。)

(十三)补考试题仍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要求拟定,不得降低水平。补考成绩载入记分册时应注明“补考”,60分及以上的均记载60分,60以下的记载实际考分。

(十四)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校、班级统一组织的活动。上课、自修、实习、军训等各项集体活动都应考勤。无故不参加者,按旷课处理。

(十五)学生修业期满、学完全部课程后,学校应进行毕业综合考核。由学校主管部门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学校领导和教师共同组成的毕业考核委员会领导进行。考核内容要根据培养目标要求,从应知、应会两方面全面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生产技能和分析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

三、休学和复学

(十六)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课时的三分之一时,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十七)学生因病休学须有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填写休学申请书,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

(十八)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必须离开学校(户口和粮食关系可留在学校)。休学期间停发助学金,医疗费用由本人自理。

(十九)学生休学回家的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学校酌情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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