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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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09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89—000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转发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9]224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党委老干部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藏人通(198974号《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批准同意接收安置在我省的西藏离、退休干部、工人的交通费和其他补贴从一九九〇年一月起,由西藏自治区按统一规定的标准向各接收安置单位汇拨,各地即按西藏统一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西藏离退休干部、工人的医疗周转金、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和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及福利费提取标准,仍按浙劳人计[1989]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人事局

西藏自治区计划经济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

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

藏人通(198974

地、市、县委,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厅、局、部、委,大专院校,驻内地办事处:

关于统一发放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的问题,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通知如下:

对在区内、区外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统一发给交通费,包干使用。包干标准每人每月:省级干部30不愿领取,保证用车)地专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21;县级干部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及离休的一般干部17元;退休的一般干部、工人7

、其他补贴性待遇

区内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仍按藏党组通(198822和藏计经劳字(198844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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