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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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09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9—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中共浙江省委老干部局 转发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9]224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党委老干部局,省级有关单位: 现将西藏自治区人事局等五部门藏人通(1989)74号《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经批准同意接收安置在我省的西藏离、退休干部、工人的交通费和其他补贴从一九九〇年一月起,由西藏自治区按统一规定的标准向各接收安置单位汇拨,各地即按西藏统一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 西藏离退休干部、工人的医疗周转金、离休干部的公用经费、特需经费和退休人员的管理活动经费及福利费提取标准,仍按浙劳人计[1989]12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西藏自治区人事局 西藏自治区计划经济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 西藏自治区劳动局 关于统一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标准的通知 藏人通(1989)74号 各地、市、县委,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厅、局、部、委,大专院校,驻内地办事处: 关于统一发放离退休干部、工人交通费和其他补贴性待遇的问题,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对在区内、区外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统一发给交通费,包干使用。包干标准每人每月:省级干部30元(如不愿领取,可保证用车);地专级干部和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21元;县级干部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干部及离休的一般干部17元;退休的一般干部、工人7元。 二、其他补贴性待遇 在区内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工人仍按藏党组通(1988)22号和藏计经劳字(1988)44号文件中有关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5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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