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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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9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8?000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给退职职工等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 浙劳人险(1988)64号 省级在杭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各单位: 按照省政府最近决定,在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的同时发给相应的生活补贴,其标准参照所在地市的规定执行。为此,现将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三月三日《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此外,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的生活补贴费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五元。 增发生活补贴费的时间,从一九八八年一月起执行。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附件:杭州市劳动局、人事局、财税局关于《关于调整猪肉、鲜蛋、豆制品销售价格并给职工增发生活补贴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5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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