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执行浙劳人险〔1990〕18、19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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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关于执行浙劳人险〔1990〕18、19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18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0?000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人事厅 关于执行浙劳人险[1990]18号、19号文件中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浙劳人险[1990]76号 各市、地、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人事局)、省级各单位: 我厅浙劳人险[1990]18号、19号文件即关于适当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营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的通知下发后,一些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答,请按照执行。 一、一九五七年以来,凡已按照有关规定升过级(包括升过半级)以及因升级冲销保留工资而实际没有增资或增资不多的人员,都按一九五七年以来升过级的人员对待。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4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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