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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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34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8—0027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交[1998]210

浙劳薪[1998]133

浙财工[1998]65

省远洋运输公司、海运总公司,宁波、舟山市交通局(委)、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10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远洋船员航行津贴应按在船职务、在航时间及航线的远近支付。

远洋航线是指: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大洋洲和亚洲的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不含)以西各航线。

近洋航线是指:日本、朝鲜、韩国、俄罗斯远东地区、菲律宾、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及香港地区等各航线。

二、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并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内部核算价,美元比8.2789元人民币换算,今后随内部比价的变动而变动。

三、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四、调整后的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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