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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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4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8—002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交通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交[1998]210号 浙劳薪[1998]133号 浙财工[1998]65号 省远洋运输公司、海运总公司,宁波、舟山市交通局(委)、劳动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交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101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远洋船员航行津贴应按在船职务、在航时间及航线的远近支付。 远洋航线是指:欧洲、非洲、北美洲、南美洲、南极洲、大洋洲和亚洲的马来西亚及新加坡(不含)以西各航线。 近洋航线是指:日本、朝鲜、韩国、俄罗斯远东地区、菲律宾、越南、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柬埔寨及香港地区等各航线。 二、远洋船员航行津贴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并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内部核算价,美元比8.2789元人民币换算,今后随内部比价的变动而变动。 三、调整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四、调整后的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1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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