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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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4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7—0001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人计〔1997〕126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事局(人事劳动局)、编委办公室,省级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人事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计划管理,强化政府人事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能,并使之逐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事计划管理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通过计划形式和手段,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发展方向、规模、速度、结构和布局以及劳动报酬所进行的部署和安排。主要包括人员计划管理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 第三条人事计划管理贯彻宏观调控,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负责,分类管理。 第四条省人事厅是人事计划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人事计划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在上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人事计划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事计划管理的范围 (一)各级国家机关、政党机关、社会团体; (二)上述机关、团体所属的事业单位; (三)按有关规定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计划管理的部门和单位。 第六条人事计划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人事计划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根据计划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合理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编制并实施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 (三)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布局和结构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 (四)按照国家分配政策,宏观指导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的分配关系,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健全人事计划管理制度,完善人事计划管理办法,提高人事计划管理水平。 第七条人事计划的主要指标 (一)人员计划指标 1、基期人数。 2、计划期新增人数: (1)机关单位招考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2)事业单位从社会招收人员和接收安置国家统一分配人员(包括国家统一分配的大、中专、技工学校毕业生、转业军官和城镇复员退伍军人); (3)调入人员; (4)其他增加人员。 3、计划期减少人数: (1)自然减员(退休、退职和死亡等); (2)机械减员(调出、上学、参军、辞退、辞职、除名、开除等); (3)其他减少人员。 4,计划期末控制人员数。 (二)工资总额计划指标 1、基期工资总额数。 2、计划期内新增工资总额数: (1)新增人员增资; (2)转正定级增资; (3)机关工龄,事业单位教护龄津贴自然增长增资; (4)上年增资项目翘尾(包括上年新增人员工资翘尾、转正定级工资翘尾、调资工资翘尾); (5)晋职晋级增资; (6)增加奖金; (7)其他增资项目。 3、计划期减少工资总额数: (1)减人减资; (2)掉尾工资(包括减人掉尾工资、调资掉尾工资); (3)减员与补员工资差额; (4)其他。 4,计划期末控制工资总额。 第八条编制人事计划的依据 (一)计划期党和国家有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方针政策; (二)计划期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重点发展领域及相关政策; (三)财政收支情况和行政、事业费开支状况;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四)新增劳动力资源及可供机关、事业单位利用的程度; (五)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定员情况; (六)基期人员和工资总额计划预计执行情况。 第九条编制人事计划的方法和程序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1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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