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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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345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8—002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8
法规正文

浙江省交通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交[1998]211

浙劳薪[1998]134

浙财工[1998]66

各市(地)交通局(委)、劳动局、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海运总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温州、海门、舟山、乍浦港务

根据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102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各类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远洋船员伙食津贴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并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内部核算价1美元比8.2789元人民币换算,今后随内部比价的变动而变动。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四、各市(地)、县交通局所属航运单位,原执行省统一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其他执行地方标准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现行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能超过本标准。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伙食津贴使用的管理,加强对伙食津贴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允许采用任何形式变相私分伙食津贴,对私分秋食津贴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凡享受本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夜餐津贴、施工津贴和出差伙食补贴等同类性质的津贴和补贴。

希望各单位加强对调整伙食津贴标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月一日

浙江省各类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

船舶

类型

项目

标准

白天航行

(本地作业)

昼夜航行

(外地作业)

修船

留船

工作

本港

停航

待运

外港

停航

待运

运输

船员

远航线

5(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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