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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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交通厅 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45 |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8—0028 |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交通厅、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的通知 浙交[1998]211号 浙劳薪[1998]134号 浙财工[1998]66号 各市(地)交通局(委)、劳动局、人事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省海运总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交通厅航运管理局,温州、海门、舟山、乍浦港务局: 根据交通部《关于转发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船员、潜水员、航标人员伙食津贴标准的复函〉的通知》(交人劳发[1998]102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对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各类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表》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远洋船员伙食津贴以美元为计算单位,并按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内部核算价1美元比8.2789元人民币换算,今后随内部比价的变动而变动。 二、调整伙食津贴标准所需资金仍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其中已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当年单列,次年调整基数。 三、调整后的伙食津贴标准从发文之月起执行,也可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四、各市(地)、县交通局所属航运单位,原执行省统一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其他执行地方标准的单位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现行标准作适当调整,但不能超过本标准。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伙食津贴使用的管理,加强对伙食津贴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不允许采用任何形式变相私分伙食津贴,对私分秋食津贴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凡享受本津贴的人员,不再享受夜餐津贴、施工津贴和出差伙食补贴等同类性质的津贴和补贴。 希望各单位加强对调整伙食津贴标准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严肃纪律,做好政治思想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 浙江省各类船员航行伙食津贴标准表 单位: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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