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高师院校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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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教育委员会关于提高高师院校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33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7—0008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8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 关于提高高师院校教师工资 待遇问题的通知 浙人薪〔1997〕220号 (1997)财行123号 浙教人〔1997〕422号 各市(地)教委、人事局(人事劳动局)、财政局、省属高师院校: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关于加快我省师范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1997〕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提高高等师范院校(含教育学院,下同)教师工资待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实行教龄津贴 (一)实行教龄津贴的对象: 1、学校的专任教师;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 3、直接从事实验课教学、电化教学、计算机教学的实验、工程专业技术人员; 4、从事教师工作不满20年,因工作需要调离教师岗位,仍在学校从事党政管理等工作,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经批准继续兼课的人员; 5、从事教师工作满20年,因工作需要,经批准调离教师岗位,仍在学校从事党政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61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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