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77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5—0017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费的通知 浙劳险(1995)50号 (1995)财工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单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费价格指数的上涨,为了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从1995年4月份起,适当增加企业单位退休、退职人员的生活补贴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中,凡199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94)9号文件的基础上,按浙劳人险(1994)120号、(1994)财工62号文件规定增加的退休金,低于下列标准的,可补足到下列标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7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