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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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试行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0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88—0002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施行意见》的通知 浙职改字(1988)4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地、县(市、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省直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施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将此件与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改字(1988)13号文件一并遵照试行。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告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施行意见 我省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事业单位于一九八八年六月底,企业单位于一九八八年年底基本结束。为了逐步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根据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1988)13号文件《关于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专业技术队伍的一项长远的基本建设。我省两年多来首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实践证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方向是正确的,制度是可行的。但是职称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巩固和健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必须坚持下去,并使之不断完善和提高。 二、各地、各单位在完善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后即转入正常化、制度化轨道。今后各单位可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的结构比例,在国家允许的增资幅度内根据实际需要,每年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各单位根据需要,对结余的职务指标可继续使用,因自然减员和人员变动等情况出现的专业技术职务空额可进行正常补缺;各类学校的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第一次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按时办理。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正常化,制度化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其领取所聘竹屋最低等级工资的时间,从聘任之下月起计算。 三、在首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结束后,对已实行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基金总额的事业单位,可在国家下达的编制定员和工资总额内,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各类、各级专业技术工作的合理结构比例内,进行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对未实行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总额的事业单位,省里将每年增设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限额,由省里改制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核定下达各市地、省级各部门。然后由各市地。省级各部门根据下属单位事业的发展和人才的成长等因素,在上级规定的结构比例内,合理地给需要的单位(含新建单位)增设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因增设专业技术职务增加的工资额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列入工资基金总额。 尚未实行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基金总额的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编制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本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以便今后将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转入用定编定员和控制工资基金总额的办法进行宏观控制。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企业单位,对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单位,由厂长(经理)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比例限额内,确定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数额,所需要的增资指标,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计入下年度工资总额基数。对未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单位,因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增设一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时,需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其增资额可列入企业成本。首次聘任工作结束后,国家不再给企业下达增资指标。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74.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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