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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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274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5—0019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7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5)100号

(1995)浙社28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

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发(1995)6号及省政府浙政(1992)13号、浙政(1994)14号文件有关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试点的范围为本省所有省、部属企业。目前,先将尚未参加当地统筹的省属企业,和未参加部属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军队属企业,驻浙的外省(市、县)属企业列入省级统筹试点范围。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扩大省级统筹的试点范围。

第三条省级统筹试点的对象为: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企业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军队无军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等)。

第四条省级统筹试点的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各种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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