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274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5—001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7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劳险(1995)100号 (1995)浙社28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施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 省级统筹试点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解除企业职工的后顾之忧,保障企业离休、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发(1995)6号及省政府浙政(1992)13号、浙政(1994)14号文件有关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试点的范围为本省所有省、部属企业。目前,先将尚未参加当地统筹的省属企业,和未参加部属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军队属企业,驻浙的外省(市、县)属企业列入省级统筹试点范围。今后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扩大省级统筹的试点范围。 第三条省级统筹试点的对象为: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所列企业的全部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军队无军籍职工、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等)。 第四条省级统筹试点的统筹项目包括: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各种物价补贴和生活补贴;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等。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72.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