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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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52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9—0014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9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9228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规定,现就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对象问题

城镇企业(含行业单位)中,凡1999630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均可按省政府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关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省政府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中所指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三、关于1999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如何提高基本养老金问题

199911日至630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先按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浙劳复199966号文件批准的过渡性调节金计算基本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按浙劳险〔1998〕43号文第31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控制。在此基础上,再按浙劳险199922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188712月份按照浙政发1993227号、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再加上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192号文件对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的金额。

四、关于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开支问题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凡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要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浙劳险199843号文件第25条规定确定。

五、关于如何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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