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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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452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1999—0014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19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厅关于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劳险〔1999〕228号 各市、地、县(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单位,各行业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9〕223号)规定,现就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关于提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对象问题 城镇企业(含行业单位)中,凡1999年6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人员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省劳动厅浙劳险〔1993〕185号、省政府浙政〔1997〕15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人员,均可按省政府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离休人员和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其增加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二、关于缴费年限计算问题 省政府浙政发〔1999〕223号文件中所指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对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计发退休费的退休人员,在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时仍以连续工龄长短作为划档依据。 三、关于1999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如何提高基本养老金问题 1999年1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先按浙政〔1997〕15号、浙劳险〔1998〕43号文件规定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浙劳复〔1999〕66号文件批准的过渡性调节金计算基本养老金,如基本养老金数额低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予以补足;高于本人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水平的,按浙劳险〔1998〕43号文第31条第二款规定予以控制。在此基础上,再按浙劳险〔1999〕223号文件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系指1887年12月份按照浙政发〔1993〕227号、浙劳险〔1995〕173号文件规定计发封定的基本养老金,再加上按省劳动厅浙劳险〔1998〕192号文件对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后的金额。 四、关于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开支问题 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退职人员,凡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这次增加基本养老金的一部分要从个人帐户中支付,具体支付比例按浙劳险〔1998〕43号文件第25条规定确定。 五、关于如何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问题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53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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