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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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浙江省劳动厅 财政厅关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448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1999—0015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19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行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通知  

浙劳险[1999]229号

浙财社[1999]67号  

铁路、邮电、电力、民航、银行、交通、石油行业驻浙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8]28号、省劳动厅等五部门浙劳险[1996]55号文件和今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金的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行业统筹企业离休人员的离休金参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的离休金水平予以“套改”,并从1999年1月1日起,参照机关的办法对离休人员适当增加离休金。现就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1998年12月31日前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离休金,按照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离休金标准重新进行“套改”。  

二、行业单位离休人员按机关同职务、同条件离休人员进行“套改”后的离休金,包括: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职务津贴及保留津补贴。“套改”的有关政策,参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浙改工[1994]1号、浙改工[1995]1号、浙人退[1994]114号、浙人退[1995]25号、浙劳险[1996]55号、浙劳险[1997]5号、浙老干[1997]24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三、行业单位离休人员的“套改”职务及任职年限,以干部离休时担任的实际职务和所任职务的年限为依据,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中组发[1982]13号文件规定提高享受厅局级和处(县)级待遇的行业离休人员,分别比照任职5年以下的副厅局级、副处(县)级在职人员进行“套改”。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组[1989]30号文件规定享受“两项待遇”的离休人员,按照离休时的实际职务进行“套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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