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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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51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1—0049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1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厅 药品监督管理局 物价局文件 浙劳社医[2001]105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51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根据《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浙劳社险[2000]51号),制定本办法。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8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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