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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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550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1—0048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1
法规正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浙劳社医[2001]104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2000]50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联系。

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浙政发[2001]23号),根据《浙江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浙劳社险[2000]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职工在接受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观察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观察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定点医疗机构也不得再向职工单独收费。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

2急救车费及急救车内发生的非治疗性费用;

3空调费(指不包含在住院床位费内,单独收取的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4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5膳食费(含药膳);

6文娱活动费、书刊报纸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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