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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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0248503X/2014-06516
发布机构 省人力社保厅
统一编号
法规文号 ZJSP13—2000—0023
主题分类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发布日期 2014-02-20
法规正文

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25号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劳动模范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5%——15%的优异待遇。为做好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享受有重大贡献的退休高级专家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原国家科委[1986]国科发干字02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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