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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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16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0—0023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
法规正文 | 关于完善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25号 各行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和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文件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劳动模范和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可以享受提高退休费5%——15%的优异待遇。为做好行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优异待遇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享受劳动模范退休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享受有重大贡献的退休高级专家优异待遇的条件,按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原劳动人事部劳人科[1983]153号,原国家科委[1986]国科发干字028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30.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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