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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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 | 00248503X/2014-06515 |
发布机构 | 省人力社保厅 |
统一编号 | |
法规文号 | ZJSP13—2000—0025 |
主题分类 |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
发布日期 | 2014-02-20 |
法规正文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切实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险[2000]186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局(人事劳动局),温州市、舟山市及所辖各县社保局,萧山市社保局、余杭市社保委: 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下岗分流或解除劳动关系、失业人员逐年增多,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人数(以下简称“中断缴费人员”)大幅上升。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做好中断缴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制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与改制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其他单位继续就业(含自谋职业)的,应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缴费的,必须在2001年6月30日前按规定补缴。 二、国有、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被依法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未从事个体经营或再就业,目前仍保留养老保险关系但没有继续缴费的,在2001年6月30日前,允许其对中断缴费年限由本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的缴费比例不得低于缴费工资基数的17%,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确定。补缴年限与原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对1998年1月1日以后的补缴年限,要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 三、改制企业中符合省政府浙政发[2000]187号、原省劳动厅浙劳办[1999]103号文件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协缴”)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zhejiangshengrenlisheb/2021/0524/7042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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